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8-12-20 09:11:00  点击:[]

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固定资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掌握资产状况,建立并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数据库,推动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完好。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出资购买或受赠的资产统一为学校资产,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占有,无权阻挠对闲置、超标等资产的合理分配。

第四条 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个人使用的资产原则跟随当事人调配到新单位;教职工离职,当事人使用的资产上交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合理分配于新进人员。教职工调配新单位或离职,需填写《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调配申请单》,资产调出单位、资产调入单位、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中心等单位根据审批完成的《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调配申请单》做好固定资产的移交、接收、账务调整等。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源共享、节约高效、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安全完整完好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体制。

第八条 招投标中心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全校各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归口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资产使用效益考核与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四)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1.资产的申购论证与计划审核;

2.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等;

3.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管理;

4.资产的使用管理;

5.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

6.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或审核及报批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校内各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并进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归口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招投标中心的指导,如因工作需要调动,应报招投标中心备案,并及时补充人员办好移交手续。各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关于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拟订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招投标中心;

(三)参与购建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招标等工作,并按招投标中心要求做好相关资产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的日常清查,定期做好物资的清点、盘存工作,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

(五)根据招投标中心的意见办理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保管、维护固定资产,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填写报废申报表,并协助招投标中心做好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

(七)收集并按时向招投标中心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技术资料和资产统计报表,一般每年初报送一次;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除了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做好以下归口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招投标中心负责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二级管理单位以外的设备或建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领导办公室、行政会议室内部物资、校车、公务用车、校名、校誉、校徽、网络中心、网络域名、无线频段等资产的管理;

(三)党群工作部负责党委书记办公室、党员活动室、保密室、教职工活动室内部物资及党建材料等资产的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五)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负责教室及教师休息室、公共实验室、教务会议室内部物资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类等资产的管理;

(六)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团委、武装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会办公室、报告厅、化妆间、形体房、大学生服务中心等内部设施的资产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教职工公寓、食堂、锅炉房内部设施及水电设施、小型维修工程、后勤设备、校园树木、景观石等资产的管理;

(八)保卫处负责安保值班室及其配套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的配套设施、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十)基建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大型维修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十一)产学融合与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等校内资产的管理。

(十二)公共课部负责体育器材、体育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十三)各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及实验器材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8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100件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装订成合订本的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仓库、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使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的图书资料、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目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格入账;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主要是固定资产增加时所进行的相关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范围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八条 添置固定资产的计划,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统一归口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应依据《BG大游理工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采购人员及工作流程,应严格执行纪律,主动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所有购入或建成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及时进行验收。

(一)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购入固定资产,由招投标中心、申购单位、资金管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时要对照标书、订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对其内外包装、数量、品名、规格、型号、零配件、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等逐一核对,必要时开机试运行,测试主要技术指标(可委托使用单位测试),验收全部合格后,方可填写《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购入固定资产,由招投标中心组织,邀请相关领导、技术专家,会同审计处、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和供方代表参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认真填写验收报告,并办理入库和报账手续,投入使用。

(三)临时采购的零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会同招投标中心、资金管理单位按本条第(一)项内容进行验收。

(四)凡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验收组应签署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和处理意见,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联系供方换货或者退货,并按合同追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口的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通过商检局和海关,索取商检证明,在索赔期内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招投标中心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清查

第二十二条 所有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填写《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在计划财务处办理建账、招投标中心办理资产信息录入,完成入库、出库及财务报销手续,方可交付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需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点和核对,保证账、物两者完全相符。各单位应做好资产盘存和清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装、拆卸、外借。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机构改革,需对资产使用单位进行拆并的,在调整前,必须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并根据学校决定,办理其资产回收、转移、调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等,保持资产的整洁和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和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建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归口资产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管理混乱或清查不明的单位,学校暂停其新设备的购置,待其资产清查明晰后,再进行购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出售(或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九条 对各单位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若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或多余积压的,招投标中心统一进行调配。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捐赠、对外出售(或有偿转让),必须根据《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办理调出和资产注销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或报损手续;若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蓄意破坏等恶劣行为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是学校调整资产相关账目的基本凭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见《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

(一)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二)二级资产管理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招投标中心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集中汇总全校各类资产信息数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由二级资产管理单位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各种账目和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申购固定资产,必须具备安装、存放和使用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同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四十条 对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及其他污染环境的,必须建好配套的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达标后方可启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应先培训、后上机,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订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经认真整改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资产使用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保证其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调配申请表

附件二: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合同类)

附件三: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非合同类)

2018年12月12日

( 发布日期:2018-12-20 09:11 )

上一条: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下一条:BG大游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